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教育系统 基层党组织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1-08-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教育系统

基层党组织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徐汇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委组〔2018〕3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党费

(一)党费的收缴

1.年初做好核定。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标准收缴党费,每年年初核定当年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初”核定,一般指的是一年之初,可以在第一季度内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教育工作党委备案。

2.明确核定原则。(1)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也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具体根据教育工作党委当年下发通知为准。(2)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3)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3.明确党费的留存与上缴比例。民办中小学党组织党费收入的60%由各党组织自行留存,40%上缴教育工作党委。其他各基层党组织应每月将党费收入全额上缴教育工作党委党费专用账户。

4.明确少交免交审批流程。离退休党员因生活困难提出免交或少交党费的,由各基层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即可少交或免交,并向教育工作党委报备,各基层党组织应做好相关申请材料、支委会讨论及决议的存档;在职党员提出申请的,经基层党组织讨论通过,需报教育工作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党费的下拨

教育工作党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每年下拨各基层党组织。

(三)党费的使用

5.严格党费用途。党费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购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党建工作经费

(一)党建工作经费的来源

6.明确党建工作经费标准。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由党员活动经费和党组织党建经费构成。其中,党员活动经费按各党组织在职和离退休实有党员数量,以人均200元/年的标准核定;党组织党建经费以每个直属党组织5000元/年的标准核定。

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各相关单位预算并由教育局核拨(除民办学校的党组织和上海中学党委)。

(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

7.严格党建工作经费用途。党建工作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基层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能挪作他用。

在遵循党建工作经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1)开展党员“三会一课”等各项党内活动;(2)开展基层党的干部及党员的教育培训;(3)开展创先争优;(4)开展党内走访慰问和帮困救助等工作;(5)开展党建阵地建设;(6)其他与基层党建相关的活动。

三、严格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的审批

8.严格使用审批。要坚持履行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开支应经过党组织委员会议(未设立支委会的由全体党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

上述经费中发生的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请遵循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支出要求,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四、加强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监督

9.加强财务管理。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由各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负责,财务核算应单列科目,党费与行政拨款的党建工作经费分开核算。视上级要求适时推进设立独立党费账户,加强上述经费使用合规性管理。

10.严格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基层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用于基层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以外的开支:不准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滥发津贴、补贴、资金等;不准支付娱乐健身活动费用;不准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不准借党组织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党组织活动不得全程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等。

11.推进公示公开。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要求,每年通过政务网络、文件传阅、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公示中管、市管、区管和自管党费及党建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推进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教委组(2018)2号)和《关于党员教育专项经费发放、使用的规定》(徐教委组(200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