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四小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04-22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四小学章程

序言

田林第四小学是位于徐汇区田林地区的一所五年制公办小学,成立于19939月。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民主管理。学校党政齐心协力,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形成了 “会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工作合力,带领全体教师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创设“团结、进取、求实、健美”的校风,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学校立足实际,以人为本,把“为孩子的终身幸福打下扎实的基础,为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作为办学的核心理念。确立了“具有扎实基础”和“良好个性特长”的育人目标。秉持“竹色苍翠伴我成长,竹节坚毅教我奋进”的校园文化目标,将“竹文化”之“神、节、品、韵”与“团结、进取、求实、健美”的校风紧密结合,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形成了以“竹文化”为特色的校园文化。学校坚持走教育内涵化发展之路,把创建“新优质学校”作为推进学校内涵化发展的契机,聚焦课堂、聚焦质量、精细管理、推进改革。努力创建一支适应现代教育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竹文化”校本课程体系。努力把田四打造成一所学生与家长喜爱、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特色鲜明的新优质学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四小学”;简称:“田林四小”;英文表述:“Tianlin No.4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6557号”;邮政编码:“200233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机构。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徐汇区教育局相关部门规定的户籍地址属于田林第四小学招生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入学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为孩子的终身幸福打下扎实的基础,为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办学品位,争取在德育实践、课程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形成特色,创建优质学校。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形成了以“竹文化”为特色的校园文化,将竹文化之“神、节、品、韵”与“团结、进取、求实、健美”的校风紧密结合,秉持“竹色苍翠伴我成长,竹节坚毅教我奋进”的教育目标,努力把田四打造成一所学生与家长喜爱、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

  校标

 

 

 

1. 整个图案由S形道路,竹子和音符组成。道路远处的横向线条与竹子交错形成字母“T”,与表示道路的“S”融合在一起,是“田四”的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缩写。

2. 校标整体为绿色,当中的竹笛和音符代表着“竹文化”校园特色是从竹笛吹奏起源。

校歌 :《理想从这里起步》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总务主任、教导、家长、学生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六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四)实行班级授课制,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加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六)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价,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七)完善教学常规,规范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八)以《上海市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项目推进为抓手,以学校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为具体载体,引导学校和教师准确把握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科学地开展教学与评价工作。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十九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二十 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委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十三 学校按照上海市徐汇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二十四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成长手册”。

二十五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

二十六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对受聘用的教职工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二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应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三十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四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定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三十五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三十六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424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

三十七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三十八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是徐汇区政府通过徐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的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有徐汇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三十九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四十一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四十二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四十三 本章程的修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相关主体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四十四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四小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