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徐汇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1-12-20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号)精神,现就徐汇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原则

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方法,班额数控制在36人以内。

(二)招生对象

12004912005831出生的本区户籍户口(父或母同户口)适龄儿童。

2、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521(周六)—522(周日)

(四)报名地点

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详见《小学招生通告》)

(五)报名办法

1、公办小学

1)学校通过居委会、幼儿园在对口社区、幼儿园内张贴《小学招生通告》,家长可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幼儿园索取对口公办小学情况介绍。

2)适龄儿童家长带好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3)聋哑、盲(低视力)等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或生活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报名后,由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安排进入相关学校;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到徐汇区董李凤美康健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浦北路月季园71号),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应在对口小学随班就读。

4)体弱或智力发育原因希望推迟入学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居委会同意并盖章后附有关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对口小学填写《暂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育局批准后备案。

2、民办小学

1)家长可通过民办小学校园网或至民办小学了解民办小学招生简章。

2)适龄儿童家长按民办小学招生简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民办小学报名时应拒收家长所提供的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含“幼儿园评语、父母的话”等形式)学生个人简历。

(六)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办法

居住地在本区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有法定监护人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可以在本区小学申请就读(本区购房、本区幼儿园毕业优先)。

1、父母持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持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2、华侨子女:持徐汇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乌鲁木齐南路218505室,电话:64454511)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3、港、澳人士子女:持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11室,电话:62491710)出具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华人的子女来沪就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4、台湾籍人士子女:持《台胞证》、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5、持有外国护照,但无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籍人士的子女:持护照、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街道的指定小学报名登记,或到本区部分学校设立的境外班报名。

6、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1)父母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持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及副联、户口簿、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2)其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的子女(适龄儿童):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须符合沪教委基[2011]8号文件精神)、户口簿、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小学登记。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今年继续实行按学生户籍性质,分别采用小学对口入学、划块电脑派位入学或对口入学和划块电脑派位入学相结合的方法,班额一般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

(二)关于特长生招生

1、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教育局核定的项目和人数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2、本区就读的具有体育、艺术类特长的五年级学生(不含体育传统学校、少体校及位育体校等业余集中训练运动员),在201148到就读小学领取并填写《徐汇区初中特长生报名表》(只能选报一校一项)。学生在2011412之前,将报名表交给小学,同时提供能反映其专业特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徐汇区户籍的具有体育、艺术类特长的五年级学生(不含在体育传统学校、少体校等校就读的学生),在2011489日到百色支路28号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徐汇区初中特长生报名表》(只能选报一校一项)。报名时请带好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能反映其专业特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各学校录取学生前,应先向家长发出录取意向书,在取得家长确认后方可视作正式录取。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内确定艺术、体育类特长学生的录取名单并报教育局科艺体卫科。被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其它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录取和对口入学或划块电脑派位。

4、招生学校除对报考学生进行相关特长测试外,不得进行其它任何内容的测试选拔。

(三)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

1、本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统一纳入我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学校自主招生办法于2011412前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本区想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应于四月底在就读小学领取并填写《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表》;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徐汇区户籍的五年级学生应在2011567日到百色支路28号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表》。每个学生可报AB两个志愿(A志愿优先)。同时,本区民办学校今年试行网上报名,各民办学校于5月初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报考民办学校的五年级学生都须参加网上报名,每个学生限报两所学校,且与书面报名相一致。各类学校报名时应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

3、民办学校应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学校面谈时间为201151415日。

4、民办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上海市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应于2011529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四)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招生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六年级。如学生要求选择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项目学校或民办学校,学校应予以同意,同时学校应为五年级学生做好毕业生学籍材料,并把学籍材料按时送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

(五)关于随班就读学生的入学

五年级随班就读的学生,按市教委“随班就读”的原则,可直接升入我区相应学校的六年级继续随班就读。

(六)关于非本市户籍、跨区()和跨地块(区内)就读生的规定

1、对非本区户口在我区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各小学应认真做好学生的户口核查工作,并在2011429以前,为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办好登记手续。对在本区外块就读的学生,需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在2011429以前向原就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读小学统计汇总并报招考中心。

2、对回外省市、外区县就读确实有困难,需继续在我区就读且符合条件的五年级学生,应在2011429以前填写《就读申请表》。经审核允许其继续在我区就读的学生不参加对口入学或划块电脑派位,由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3、外省市户籍的就读学生,均须填写完成义务教育后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就读承诺书》和入学申请表,承诺书留存学生学籍档案。

4、徐汇区户口在外省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若需回我区就读初中,应在201161011日到我区招生考试中心填表登记,由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5、徐汇区户口在外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若需回我区就读初中,应在2011429前在原就读小学办理转区入学手续,待学生材料转入我区后,由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6、区内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就读中学,入学办法与户口所在地学生相同。如学生要求继续就读,由招考中心统筹安排。

7、港澳人士、台湾籍人士和外籍人士的子女入学由招考中心统筹安排。

三、招生纪律

1、各中小学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今年的入学办法,认真做好学生的考试、毕业、发证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并把毕业和入学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招生考试中心。

2、各中学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生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或提前。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用任何名义进行以小学毕业生为对象的学科、科技、体育、文艺竞赛和其他联系活动。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3、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入学工作的纪检与监督,教育局成立由教育党工委、纪委、行政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4、各学校、招生考试中心、区教育局各级工作人员,应在区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做好有关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局中教科、小幼教科、科艺体卫科、招生考试中心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网址:徐汇教育网  http://www.xhedu.sh.cn/

咨询电话: 54361242  54361542(周一至周五:8:3011:00,13:3016:00

监督电话:64380853

                                                                         

 

                                 徐汇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