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修缮工作,监督学校基本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基本建设包括校舍修缮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在经费允许的情况需经过校务委员会审核通过才能实施。
3、学校基本建设施工单位选择必须通过教育局基建站审核。
4、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前期预算、决算须接受基建站、审计室的审核和审
计,通过才能支付费用。
5、学校基本建设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追究当事人责任。